大信所及4名注会因同辉信息案合计被罚没1151万元
2026-10-01 · 配资APP
中国经济网北京 9 月 9 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华、刘明、朱劲松、刘忠霞因在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年报审计及发行股票相关财务信息鉴证服务中未勤勉尽责,被北京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一、大信所为同辉信息提供 2018 年至
中国经济网北京 9 月 9 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华、刘明、朱劲松、刘忠霞因在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信息)年报审计及发行股票相关财务信息鉴证服务中未勤勉尽责,被北京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一、大信所为同辉信息提供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和发行股票相关财务信息鉴证服务,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监管局另案查明,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同辉信息披露的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发行股票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大信所为同辉信息提供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辉信息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劲松、刘明,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李华、刘明,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华、刘忠霞。
大信所为同辉信息发行股票项目提供精选层申报过程中的财务信息鉴证服务。大信所为发行股票项目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中记载,大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辉信息在《发行股票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等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股票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大信所出具的《关于同辉佳视 ( 北京 )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查问询函的回复》(大信备字〔 2021 〕第 1-1015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中记载,申报会计师认为,经核查,发行人 2020 年度视觉解决方案企业展示与数字展馆、金融、教育各细分行业分类前五大客户、 2018-2019 年度非影院视觉解决方案前十大客户均实现了真实销售 , 经盘点客户现场主要设备与合同约定相符。大信所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会计师事务所声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华、刘明、朱劲松 , 《问询函回复》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华、刘明。
大信所为同辉信息提供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和发行股票项目鉴证服务收费合计 2,452,830.15 元(不含增值税)。
二、大信所在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发行股票相关财务信息鉴证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大信所在同辉信息 2018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完整留存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的相关审计证据,相关结论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 2016 〕 24 号,以下简称 2016 年《 1131 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财会〔 2022 〕 1 号,以下简称 2022 年《 1131 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 2010 〕 21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 2019 〕 5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大信所在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同辉信息部分客户的询证函未保持控制,对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部分未回函客户未实施替代程序或替代程序实施不到位,对 2019 年营业收入金额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部分客户未实施函证且未说明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 2010 〕 21 号,以下简称 2010 年《 1101 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 2019 〕 5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 1101 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 2022 〕 1 号,以下简称 2022 年《 1101 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 2016 年《 1131 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 2022 年《 1131 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财会〔 2010 〕 21 号)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大信所在同辉信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存在缺陷,对营业收入金额在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之上的部分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违反 2010 年《 1101 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 2019 年《 1101 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 2022 年《 1101 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 2016 年《 1131 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 2022 年《 1131 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大信所在发行股票项目鉴证服务中对同辉信息部分主要客户的访谈、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针对部分主要客户 2020 年销售情况未通过访谈、抽盘、走访等程序进行核查,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违反 2019 年《 1101 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条、 2016 年《 1131 号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以下简称 2013 年《管理办法》)第六条、 2019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以下简称 2019 年《管理办法》)第六条、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 2013 〕 49 号 , 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第五条、 2013 年《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019 年《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华是大信所出具同辉信息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发行股票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声明》《问询函回复》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明是大信所出具同辉信息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发行股票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声明》《问询函回复》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签字注册会计师朱劲松是大信所出具同辉信息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发行股票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声明》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忠霞是大信所出具同辉信息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大信所在案涉项目中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案涉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大信所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北京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针对刘明提出的不对 2021 年 7 月 15 日《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承担责任的申辩意见,北京监管局予以采纳并相应调整量罚。刘明作为同辉信息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仍应对其离职前签署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及《问询函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北京监管局对大信所案涉业务收入的认定准确,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决定》第五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2,452,830.15 元,并处以 7,358,490.45 元的罚款;
二、对李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的罚款;
四、对朱劲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35 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忠霞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